钢结构加固与修补的一般规定
所属分类:行业资讯发表时间:2024-02-01

钢结构加固与修补的一般规定


1.安全性评估为 C 、 D 级的结构构件,应根据结构型式和腐蚀、受损程度进行构件加固和结构耐久性修补。

2.耐久性评估为 B 、 C 、 D 级的结构构件,应根据结构型式和腐蚀、受损程度进行结构耐久性修补。

3.加固方案应根据结构受力状况、构件型式和施工条件综合研究确定,可采用负荷加固、卸荷加固、从原结构上拆下加固或更新部件等。

4.结构加固设计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,加固后如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自重明显增大,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进行验算。

5.构件加固可采用加大截面、裂纹修复和其他有效方法。

6.非直接加固的相关构件、连接和基础,应考虑结构加固引起自重及内力变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,并重新验算。

7.负荷状态下,当采用焊接加固时,原有构件或连接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 0.55倍钢材屈服强度标准值,且不得考虑加固构件的塑性变形发展;当采用加大截面法加固时,最大名义应力值可按附录 J 计算,其绝对值不应大于 0.4 倍钢材屈服强度标准值;非焊接结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 0.7 倍钢材屈服强度标准值。

8.加固设计应考虑现场施工条件、待加固件劣化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加固件应力滞后等因素,宜适当降低加固结构抗力强度设计值。

9.加固后的主要构件,必要时应对其剩余疲劳强度进行专题论证。


返回
关键词:

收缩
  • QQ咨询
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谢总
  • picture